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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时间:2024-05-16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民终77号

  蒋承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六盘水旭诚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六盘水易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廷贵、崔茂通、蒋承勇、六盘水新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杨秀武、王海涛、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秦江、汪进、贵州省六盘水晶晨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六盘水旭诚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szzxgg/28032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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