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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民终4447号之一公告

时间:2024-05-16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终4447号之一

  惠州动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大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坤、龙振青: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你们、一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民终4447号传票:本案定于2024年7月16日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进行法庭调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惠州动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大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坤经过三十日,龙振青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签章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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