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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4-05-16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环境资源审判庭挂牌成立后审理的首例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2021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赵某求购砗磲及砗磲制品。二人在明知砗磲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由赵某联系他人购买砗磲,并通过邮寄方式将砗磲及制品邮寄给张某。后张某将砗磲及砗磲制品存放于家中。2023年5月,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到张某家进行检查,查获疑似砗磲1只、疑似砗磲制品17件。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库氏砗磲1只的照片,经鉴定为双壳纲(BIVALVIA)帘蛤目(VENEROIDA)砗磲科(Tridacnidae)大砗磲(Tridacna gigas)的1对贝壳,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送检的疑似砗磲制品17件,共净重6185克,经鉴定为双壳纲(BIVALVIA)帘蛤目(VENEROIDA)砗磲科(Tridacnidae)物种的贝壳制品,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动物制品总价值为人民币三万余元。

  

  区检察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赔偿野生动物损失三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媒体上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其家属在庭前代其向检查机关交纳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赵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390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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