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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时间:2024-05-16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互联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酒店提供的设备可点映影片而引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本案中,原告东阳某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九部影片的放映权及维权的权利。该公司通过维权取证发现,滨海某酒店在房间内提供投影仪供入住者使用,而通过投影仪中内置的“某视听”APP可以点播涉案影片。东阳某公司认为,滨海某酒店未经授权提供涉案电影的播放服务,侵犯原告的放映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滨海某酒店立即停止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酒店中提供了可联网的智能投影设备,任一使用者(包括入住的房客)通过联网即可在该投影设备下载、安装适配的软件进行使用,被告对入住的房客利用投影设备下载、安装、使用APP的情况无从知晓,更无法控制。且本案中系原告自行从投影仪内置“某视听”APP中搜索涉案影片,再通过智能投影设备进行投屏播放,虽然被告提供了技术设备,但公开再现涉案影片的主体并非被告,被告对点映者选择哪一部作品的再现播放无控制权,而且原告取证过程中并未显示被告酒店有设置预付费账号行为。

  综上,被告并未利用其提供的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未实施放映涉案影片的行为,未侵犯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天津自贸法院依法驳回东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370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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