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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克拉玛依 | “温莉外传”,真的可以无所畏惧吗?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以谈恋爱、结婚为由实施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不法分子通过网上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再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近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上诉人犯诈骗罪不服一审判决案,上诉人“以爱为名”骗取被害人133万余元,被害人被告知诈骗后仍深陷其中,不仅不要求上诉人还款,甚至还提出向其赠予全部款项。

  

  案件回顾

  2016年,被告人刘某(女)和被害人卢某(男)相识于期货投资交易群,二人因交流频繁而熟识。

  

  2018年年初至2021年12月期间,刘某因网贷欠下巨额债务,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曾离过婚、与他人再婚后离异又复婚的事实,仍以单身的名义与卢某交往,并以提供个人信息、愿意与卢某结婚、虚构百万存款被暂时冻结等方式骗取卢某信任,刘某先后以信用卡逾期、个人患病治疗、父母患病治疗、父亲病逝等理由多次向卢某借款,骗取卢某钱款133万余元,用于偿还债务、投资虚拟货币及日常挥霍等。

  

  2021年年底,卢某与刘某失去联系,卢某发觉被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

  在一审法院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前,刘某与卢某共同向办案机关表示,诈骗金额已全部偿还完毕。经法院核实,因卢某感情投入较深,与刘某共同以倒账的方式形成银行流水,制造了还款假象。庭审中卢某还表示将被骗的钱款全额赠送给刘某,并谅解了刘某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133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卢某串通以倒账方式误导司法机关,主观恶性相对较深,最终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遂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对事实进行认定的基础上,维持一审判决中对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判项内容。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责令上诉人刘某向被害人全额退赔其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是否认定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在实际交往中,刘某隐瞒了自身婚姻变化状况,通过虚构事实,逐渐骗取卢某信任,从而实施骗取卢某钱款的诈骗行为。刘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依然长期骗取被害人的大量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所作的还款承诺只是为了稳住卢某,使卢某继续陷于错误认识的一种手段,不影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刘某在一审判决中无需向原告退赔其违法所得,只被处以刑罚和罚金,二审上诉后则要求其进行退赔,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将上诉不加刑原则解释为“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且规定了七种情形,其中未将责令退赔规定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范围之内。故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被害人卢某提出放弃追要财物,将被骗钱款全额赠送刘某的意见,只是其个人的意思表示,其私权不能对抗刑法保护的公共权利,不能产生对责令退赔内容的阻断,同样,刘某也不能因其诈骗行为而获益,故责令刘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1/id/76591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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