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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奇台 | 老同学替考两次没过,自己上场“被抓”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期,昌吉州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代替考试罪刑事案件。该案为刑法增设代替考试罪以来,昌吉州范围内审理的首起案件。

简要案情

  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需重新参加驾考科目一的考试。但王某担心自己考不过,便找老同学李某代替自己考试,李某见老同学开口,当即答应下来。

  

  李某持王某身份证参加两次考试均未通过,王某便决定自己去考。第三次考试时,监考人员发现与前两次参考人员视频照片不符,遂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奇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代替他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判处二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

  替考、作弊等行为严重破坏了考试的秩序和公平性,不仅有违道德准则,也严重损害了其他考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行为的处罚。法官提醒广大考生,应试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考试规则,切勿心存侥幸,动歪脑筋而因小失大,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但误入歧途却无法挽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1/id/76618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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