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奇台 | 老同学替考两次没过,自己上场“被抓”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期,昌吉州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代替考试罪刑事案件。该案为刑法增设代替考试罪以来,昌吉州范围内审理的首起案件。
简要案情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需重新参加驾考科目一的考试。但王某担心自己考不过,便找老同学李某代替自己考试,李某见老同学开口,当即答应下来。
李某持王某身份证参加两次考试均未通过,王某便决定自己去考。第三次考试时,监考人员发现与前两次参考人员视频照片不符,遂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奇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代替他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判处二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
替考、作弊等行为严重破坏了考试的秩序和公平性,不仅有违道德准则,也严重损害了其他考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行为的处罚。法官提醒广大考生,应试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考试规则,切勿心存侥幸,动歪脑筋而因小失大,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但误入歧途却无法挽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1/id/76618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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