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库尔勒 | 窨井盖伤人 管理者被判赔10万余元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骑行时被错位的窨井盖绊倒,耽误事不说,还摔出十级伤残,这糟心事被库尔勒市民海某摊上了。出院后,海某将这一路段的管理单位新疆库尔勒市某园林环卫局(以下简称“环卫局”)告上法庭。
01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的一天早晨,海某骑电动车上班,途经库尔勒市一路段时,没看到马路中央一处窨井盖错位翘起,结果被绊倒摔下车。
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内容为“经民警调查,海某的新电M5XX号车与窨井盖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诊断海某左侧锁骨骨折,其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近1.5万元。经司法鉴定,海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023年10月,海某将环卫局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环卫局支付15万余元损失。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某骑电动车过程中,因路中央窨井盖不平整摔伤,应认定为特殊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卫局作为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因此,环卫局应当对海某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次事故中,海某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环卫局的赔偿责任。
经综合考量,法院认定海某承担30%的责任,环卫局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环卫局向海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03
法官提醒
群众遇窨井盖伤人事件,一定要留存证据:如周边有旁观者,要留下他们的联系方式,以便日后请求他们作证;及时报警,请民警调查现场情况、事发原因,并出具处理意见;拍摄伤情、窨井盖及周边路面环境照片;保留诊断证明和医嘱。
我国窨井盖数量众多,分布面广,权属涉及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房产(物业)、电力、电信、广播等10多个责任单位和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在司法实践中,窨井等底下设施管理人常以不属于管理范围,不是产权人又不是管理者、不可抗力、受害人存在过错或者损害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等原因,来主张自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根据上述法律可知,一旦确认管理者,即便存在其他外来原因致使损害发生,管理人也应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如果受害人对所造成的侵权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造成其自身损伤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管理人的部分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7728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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