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父母不在 法院为孩子聘请“临时家长”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因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近亲属均不能到庭,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经王某同意,海拉尔区法院邀请海拉尔区关工委副主任张和平作为被告人王某的“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行使“临时家长”的诉讼权利。“临时家长”的到来,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王某心理上的恐惧和焦虑。
王某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爷爷奶奶长大,小学未毕业便无人管理,混迹社会,发生多起盗窃行为,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盗窃。
在庭审中,张主任针对王某理解、表述不清的问题及时提出补充意见,对有关量刑情节阐明自己的观点,有效地维护了王某的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后,“临时家长”又与法官一道,同王某交流,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精神抚慰,使其正确看待所犯下的错误,牢记教训,好好改造,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官说法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由合适成年人在场参与保障未成年犯司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被告人的“代言人”,既要在其与司法机关沟通时起到桥梁作用,也要有效监督司法活动,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90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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