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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审结一起重大养老集资诈骗案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2023年9月14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资金巨大,被告单位、被告人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在咸阳地区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咸阳某老人院涉养老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各涉案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相关辩护人、公诉机关、相关被告人的亲属代表参加了此次宣判活动。宣判后,案件无上诉、抗诉,法定上诉期满后,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12月15日,案件合议庭成员、审判员左飞翔向记者介绍了此案相关情况。

  五千多名老年人被骗损失五亿多元

  2009年3月以来,咸阳某老人院在未取得吸收存款的金融资质或者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实际经营状况,虚构、夸大其经营能力、归还能力等,以高额返利方式,运用固定的专业话术、小恩小惠、组织老年人参观、旅游、讲课、成立爱心委员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诱使社会公众投资。

  从2009年3月15日至2021年10月31日,咸阳某老人院共向687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23957笔,吸收资金1663349530元,造成5090名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合计508682466.50元。

  “涉老诈骗不仅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依法从严惩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犯罪分子。”左飞翔法官对记者说。

  涉案被告单位及人员均受到了法律制裁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咸阳某老人院在未取得有关金融部门批准、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实际经营情况,虚构、夸大其经营能力、归还能力等,以高额返利方式,诱使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投资,吸收大量资金,数额巨大,导致巨额资金无法返还,集资参与人损失重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单位咸阳某老人院有限公司明知该老人院未取得有关金融部门批准、许可或者授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投资,获取资金,仍积极为其提供抵押、担保等帮助行为,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述二被告单位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按照王某某、高某某的安排、指示,协助该老人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故意隐瞒,使用自己及其亲朋的银行账户帮助同案犯将涉案资金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判处被告单位咸阳某老人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单位咸阳某老人院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等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77287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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