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法规资料 > 正文

沈阳市辽中区法院:未成年人“买大件” 法院支持“反悔”有条件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一

  初中生买电脑第二天退货 法院判决支持

  2021年5月,14岁的刘某某独自在某通讯器材商店选购IPAD201932G金平板电脑一部,现金付款2599元购买了该产品,销售人员当场拆封平板电脑激活软件。原告刘某某的母亲发现后,当天带领原告刘某某到被告店面要求退货,被告以电子产品已经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选购平板电脑的行为,应当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当日就要求退货,对其买卖行为不同意,也未予追认,故其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的主张,应予支持。最终判决某通讯器材商店退还原告刘某某货款2599元,原告退还被告IPAD201932G金平板电脑一部。

  案例二

  初中生买二手电动车反悔 诉至法院被驳

  2022年8月,13岁的王某找到同校同学孙某,想要购买孙某的某品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双方协商后,2022年8月15日,王某转给孙某2700元,两天后,王某的妈妈刘某又转给孙某6250元,双方完成了交易。一周后,王某要求退还车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支付的89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行为效力。本案中,王某购买孙某的电动车,在自行支付部分款项后,由其法定代理人刘某(王某之母)支付了剩余款项,足以说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王某的购买行为,王某与孙某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且双方交易已完成,因此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家长事后是否追认是关键。

  问题一: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十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全部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问题二:结合上述两个案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法院主要考量哪几点?

  是否属于纯获利益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以及法定代理人是否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认可或事后追认。

  问题三:现实中,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充值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常常出现,请从商家和家长两个角度谈谈如何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

  商家应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防止假冒、借用他人身份;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从严处置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的经纪机构和网络主播;加强对“礼物”名称、外观的规范设计,不得通过夸大展示、渲染特效等诱导未成年人。

  家长应该正确引导孩子,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引导孩子培养有益身心的兴趣爱好;不要让孩子太早接触手机,给孩子使用的电子产品设置为青少年模式;加强支付保护如开启人脸识别、妥善保管支付密码不要让孩子知道,更不要设置免密支付。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8879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