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破坏资源 数罪并罚获刑四年多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采矿手续到期后,邵某仍继续利用挖掘机等设备进行非法采矿,还伙同他人在公路旁农田地边,用气枪猎捕野鸡两只。最终,邵某因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邵某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2年10月至今,邵某在采矿手续到期后,仍继续在某矿区内利用挖掘机等设备进行非法采矿。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10月31日,邵某将非法开采矿石,销售给王某、尹某、刘某等人,销赃数额共计572784元。经鉴定,2014年10月15日至2021年9月27日,开采白云岩矿资源量为43.37千吨;白云石大理岩资源量为24.58千吨,价值2546050元。综上,邵某非法采矿总价值为3118834元。邵某于2008年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某村采矿扒山皮占用林地面积较大,经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邵某非法占用林地30.91亩,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破坏。
2021年11月17日,邵某伙同谢某、何某在某村公路旁农田地边,用气枪猎捕野鸡两只。经鉴定,邵某猎捕的野生动物(死体)为雉鸡,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及原有种植条件均遭到严重破坏;邵某非法采矿的行为,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并于同日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情况刊发公告,公告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经评估,本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补植树木的费用共计661697元,概算报告编制费39702元。
2022年12月28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邵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邵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野鸡死体两只、气枪一把、弹弓二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令被告邵某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费用概算报告要求补植林木,并通过林业部门验收(如被告邵某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恢复森林植被或恢复的植被未被林业部门验收,则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补植树木的费用共计661697元);判令被告邵某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费用概算报告编制费39702元;判令被告邵某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8834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邵某不服,提出上诉。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辽河流域生态走廊南部地区的环资案件由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1/id/76312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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