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旅游途中遇纠纷?别慌!人民法庭来解忧
时间:2024-10-09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法庭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庭前沿阵地作用,成功化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件,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某家住河北省保定市,2023年夏天到某景区旅游,在前往景区景点的途中摔倒受伤。经了解,李某摔倒是因为景区内木制栈道处的防滑链断裂,景区管理公司未及时更换,也未树立警示标识,导致李某在行走过程中摔伤,经就医诊断为左侧踝关节两处骨折,后依据医嘱回到河北后继续治疗,发生了医疗费若干。后李某向景区管理公司索要赔偿,景区管理公司认为李某摔倒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不同意赔偿。
法庭干警提前介入参与调解,向双方释法明理,告知景区公司因其疏忽管理、未及时检修景区内设施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通过法官的耐心讲解,景区公司逐渐改变了态度,表示同意赔偿。但双方又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李某以河北省护理费标准请求赔偿,景区公司认为应当按照本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数额,双方争执不下,调解不成,法庭干警遂引导李某立案起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翻阅卷宗、查阅河北省和吉林省关于人身损害的有关规定,并到现场实地勘察了木栈道上防滑条的情况。承办法官考虑到李某系外地游客,来回诉讼成本过高等原因,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进行沟通,积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
“来到景区观赏美丽的景色是放松心情、缓解生活压力的,不要为了这一点小事影响了心情。”
“游客来玩应当给游客更好的体验,我们是景区管理公司,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护游客的人身安全。”
......
经过承办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导,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和解。李某在收到赔偿款后向法庭干警表示感谢,“虽然旅途中受点小伤,但法庭干警迅速反应、及时处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这个事情很快得到解决,让我深切的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不断发展,各类旅游项目增多,旅游者出门旅游开心固然重要,但安全意识更加重要,游客应在游玩前做好风险评估,注意到潜在风险性。景区管理人员在保障设施安全的同时,还应做好更多的善意提醒措施,让游客乘兴而来、满意而归。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12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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