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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法院】以心化难 以理服人

时间:2024-06-18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近日,一面写有“以心化难以理服人 化解矛盾 抚平纷争”的锦旗被送到了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法院,短短十六个字满载当事人对法官及政协委员特邀调解员陈喜财为民工作的认可与感谢。

  

  承办法官和兴和县政协委员陈喜财通过视频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1月,原告郝某忠以41万元的总价格向被告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农机具一套,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

  原告郝某忠依约履行了分期付款义务,向被告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22万元购车款,被告交付的农机在交付次日发生故障,原告郝某忠为此支付维修费27390元。由于购买的农机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郝某忠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

  双方多次协商,口头达成一致,被告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出售给原告郝某忠人的全部农机收回,并返还原告郝某忠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因被告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拖欠未还,原告郝某忠将其诉至兴和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尝试调解。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决定诉前化解双方矛盾。考虑到被告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外地,缺乏面对面沟通的条件,且涉案金额较大,为了便于调解工作开展,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特邀兴和县政协委员陈喜财参与调解。

  政协委员陈喜财详细分析案件事实,找准调解突破口,建议采取视频方式开展调解,征求双方意见后,一场跨越千里的调解工作开始了。陈喜财委员耐心细致地听取原、被告意见,利用自身丰富的调解经验,充分考虑双方诉求,对双方关心的农机具相关费用问题进行沟通,有效发挥出政协委员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承办法官聚焦双方矛盾焦点,释法析理,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解除购车协议,原告郝某忠返还机械设备,并自愿放弃维修费,被告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当日一次性返还原告购车款15万元整。达成协议后,陈喜财委员和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双方退货退款事项均已履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8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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