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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债,父打借条,法院:构成债务加入,都要担责!

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通常来说,父与子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成年子女欠下债务,与父亲无关,父亲没有替成年子女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但是,“子债父偿”一定没道理吗?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9年,李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贺某借款,贺某向李某提供借款共计五万余元。2021年10月份,李某向贺某出具借条。借条出具后,李某与贺某又发生争执,经人调解,2022年3月份,李父就同一笔借款再次向贺某出具借条并签署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后,经贺某多次催讨,李某与李父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故贺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因需资金周转,向贺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属民间借贷纠纷,未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贺某向李某提供借款后,李某理应在双方约定的借期届满前偿还借款。虽然贺某与李父之间并无借贷的合意,亦无款项的实际交付,但从李父向贺某出具的借条意思表示内容来看,李父自愿将自己作为债务人的身份承诺还款,因此,李父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其应对李某应偿还的款项及相应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判决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李父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该案中,李父向贺某出具借条并签署自己名字的行为可认定为愿意加入债务,贺某亦未明确拒绝,故贺某可以请求李父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李某承担连带债务。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635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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