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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借款偿还要及时 社会诚信需共建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其中最普遍的是信贷资金的使用,经过审查,信用较好的人可免息或低息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发放信贷资金,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促进消费,但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正蓝旗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团队成功化解一起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向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并产生逾期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拖延还款,无奈诉至人民法院。

  基于该案双方诉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先与被告取得系联系,被告表示对原告起诉无异议,可以还款,但对原告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行为表示不满。法官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出发,向被告说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积极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经过法官一番耐心劝导和释法说理,被告十天之内将拖欠的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最终以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古谚有云:“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诚”乃立身之本,点滴诚信,弥足珍贵,希望广大群众依法履行还贷义务,助力诚信文化扎根落地,携手共建诚信社会。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730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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