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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限高后生活受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果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使得案件顺利执结,彰显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是郝某与范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年,范某与案外人在某村发生纠纷,郝某对双方进行劝解。劝解中,范某将郝某打伤。后郝某将范某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范某赔偿郝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5000元作一次性了结。

  调解书生效后,范某迟迟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2017年3月27日,郝某无奈向武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郝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法院将被执行人范某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于2017年9月11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直至2024年3月20日,被执行人范某发现其由于限制高消费在银行无法正常贷款,也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出行,导致其生活产生诸多的不便,才主动联系执行干警,履行了全部案款。之后武川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范某解除其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案执结完毕。

  法官说法

  因生效的法律文书而确定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如果不想被压缩舒适空间,请自觉履行义务,做个诚实守信的好公民。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02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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