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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当庭判 以案释法鸣警钟——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交通规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心存侥幸、漠视法律,甚至不惜以身试法,最终被法律严惩。

  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使用简易程序,依法审结了两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1日,被告人白某醉酒后驾驶黄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黑色丰田牌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白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44.04mg/100ml。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回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1日,被告人闫某醉酒后驾驶黑色大众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同车道两辆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三辆车受损。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闫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26.95mg/100ml。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回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闫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闫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法官说法

  饮酒一分醉,驾车千万险。酒后开车害人害己,广大驾驶人员要养成文明驾驶、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共同筑牢拒绝酒驾醉驾的坚固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66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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