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枫桥】绽放诉源治理新“枫”景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矛盾多元解纷机制,积极主动“走出去”,将指导调处矛盾纠纷的法定职能严格依法“向外延伸、向前延伸”,与旗矛调中心有效衔接、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专业优势,着力推动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萌芽。
党员+调解按下诉前调解加速键
“太感谢你们了,我的钱终于拿回来了!”调解现场,原告竖起了大拇指。
原告甲经营着一家汽车零配件售卖店,被告乙多年来一直从该店赊购汽车零配件,因双方合作时间较长,因此在结账时间等问题上并无明确约定。但是在2017年有一笔11000元的购货款乙始终未支付,甲多次催要无果,一纸诉状将乙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将其分流至矛调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案情后,认为甲乙双方已合作多年,且今后还存在继续合作的可能性,矛盾不宜激化,于是耐心细致的向乙释法明理,劝说其诚实守信,不要失信于人。在调解员的劝说下,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将欠款转给甲,一起纠纷就此化解。
东乌旗法院坚持推动和发展符合地区实际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派驻2名干警入驻旗矛调中心,同时选派3名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党员组成速调团队与旗矛调中心共同开展多元解纷工作,进一步拓宽“大调解”工作格局。2024年一季度,通过远程视频调解、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等方式成功调解纠纷80余起,平均用时4.52天。
调解+给付诉前调解双方获双赢
当庭给付,及时履行,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体现了司法的“速度”,也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刘某与王某于2022年4月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由刘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王某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按照约定工程开始之日王某支付10000元,剩余70000元在装修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给付完毕。刘某按照协议在完成全部施工后,王某在支付40000元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此刘某准备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转到矛调中心后,人民调解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耐心讲解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寻求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王某当庭支付了40000元案款。
“今年以来,由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并当庭给付的案件大概有20多件,其实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的。”东乌旗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说道,“我们一直在探索诉前调解的新方式,通过充分发挥‘代表委员+法院’‘人民调解员+法院’‘矛调中心+法院’‘行业调解+法院’等诉前调解工作模式作用,让调解工作实起来,让调解队伍强起来,让调解范围广起来,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贡献力量。”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76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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