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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不给抚养费 之后还能索要吗?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夫妻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归母亲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后母亲因经济条件拮据向父亲主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原告小芳(化名)是赵某和于某在2009年生育的女儿,赵某和于某在2016年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抚养问题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孩子跟随母亲赵某生活,父亲于某不出抚养费。但随着小芳慢慢长大,进入升学关键时期,母亲赵某无固定收入,现有的经济条件不能保障小芳的正常生活学习,于是向小芳的父亲主张抚养费。于某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小芳故将于某诉至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法院。

  法院审理

  夫妻离异,虽然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赵某和于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芳由赵某抚养,于某不支付抚养费,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并不能免除于某作为父亲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于某向小芳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法官说法

  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法定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至于抚养费数额和期限,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若一方不履行该义务,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有权起诉至法院,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948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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