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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预警:挂“名牌”卖假酒,巨额赔偿+坐牢!!!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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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明:2020年8月以来,霍某某将市辖区内某村出租屋作为生产窝点,利用廉价酒勾兑灌装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五粮春”等知名品牌酒进行大量销售,至案发违法所得共计31.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霍某某承担违法所得31.7万余元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95.3万余元,承担涉案假酒的销毁费用4325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其辩护人认为霍某某没有直接将冒牌酒销售给消费者,其销售假冒酒的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庭审理后认为:霍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霍某某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又将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将所购假酒再次销售,流入到消费市场,消费人数具有众多不确定性,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而且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法庭依法判决:霍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责令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涉案假酒的销毁费用4325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53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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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政策密集出台,充分发挥司法力量,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此案的审理体现了金川区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彰显了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的威慑力,有力地保障了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了合法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8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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