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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误转钱款后不归还?法院判决:不当得利,依法返还!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原告A公司财务人员因操作失误,将公司2000000元款项错误转给了被告B公司,原告A公司发现后当日立即联系被告B公司沟通要求其全款返还,被告B公司于当日分两笔分别返还原告A公司946000元、600000元,剩余454000元未退还。原告A公司多次联系被告B公司,被告B公司均承诺退还但至今仍未退还,原告遂诉至汉中市汉台区法院,请求被告B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54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该案中,被告B公司明知系原告A公司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向其公司账户转入2000000元,原告A公司联系被告B公司沟通要求返还,被告于当日分两笔分别返还原告946000元、600000元,剩余454000元至今未退还,构成恶意不当得利,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B公司返还原告A公司454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546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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