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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法院:夜间施工影响休息 赔偿精神损失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施工单位对某住房项目进行施工。为了追赶进度,某施工单位进行夜间施工,噪声影响了居住在工地附近居民的生活。因沟通无果,居民黄先生将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起诉至法院。

  黄先生称,二被告夜间施工,造成巨大噪音,导致无法正常休息,因此要求停止夜间施工扰民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每人每月300元计算。二被告均表示虽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但夜间施工是偶然现象,此后会避免。

  经查明,相关行政部门曾出具行政处理意见书,对涉案工程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法院认为,二被告存在夜间施工行为,且迄今尚未获得夜间施工许可,因此居民有权要求停止夜间施工。黄先生虽未提供其噪声超标的相关证据,但二被告施工场地距离黄先生住处较近,根据公平原则及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夜间施工产生的噪声的确会对附近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故黄先生要求补偿有其合理性。鉴于施工噪声是否超标尚未可知,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夜间施工次数、频率,法院综合考虑施工时间、距离等因素,判决二被告以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所涉及的纠纷系夜间施工产生的噪音污染问题,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夜间是指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8小时。具体环境噪声限值应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来认定,城市一类环境的噪声标准值为夜间45分贝,而超出这一数值的噪声环境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729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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