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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擅自换场地 法院判决给退费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杨某与沈阳某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为某驾校)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关系,杨某缴纳培训费4000元。2018年8月17 日杨某参加科目一考试,通过并取得《科目一考试成绩单》。后杨某通过系统查询得知其学习驾驶有效期自科目一考试通过之日起(即2018年8月17日)至2022年2月17日止。某驾校更换培训场地且未通知杨某,在近 3 年的时间里也没有安排杨某进行后续培训。

  2021年7月,杨某向12345 热线投诉相关情况,某驾校与其联系却仍未对培训事宜进行积极协商。为了能够在其他驾校重新开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杨某向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退办,车管所受理业务后出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退办告知单》。后杨某要求某驾校退还学费未果,故诉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学费。

  【裁判结果】

  皇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科目一考试通过后,被告某驾校更换培训场地未通知原告,使得原告无法参加后续培训课程,被告系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近 3 年多的时间里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后续的培训,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退办业务后,客观上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驾驶员培训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退还培训费的数额,原告通过科目一考试,且被告向驾驶员考试主管部门缴纳了相关报名费用,法院酌定被告收取 1000 元培训费,剩余 3000 元被告应返还给原告。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驾驶员培训市场火爆,提供培训服务的驾校却是鱼龙混杂。本案驾校变更培训场地却没有通知学员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学员杨某的培训服务体验。本案依法判决驾校返还培训费,一方面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形成正面导向,引导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市场主体关注学员切身利益,关注学员学习体验,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250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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