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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西丰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形式手段多变,给公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为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警示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0月13日,铁岭市西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吴某通过“纸飞机”软件认识“上家”。2022年6月25日,被告人吴某、杨某明知“上家”需要转账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将杨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上家”,并按照指示,帮助“上家”代为取款人民币10万元,二人扣除好处费后,将剩余款项汇入“上家”指定银行账户。经查证,该10万元系涉电信诈骗资金。

  2022年7月6日,被告人杨某经电话传唤到案;2022年12月14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

  裁判结果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被告人吴某、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等,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吴某、杨某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多措并举进行反诈宣传

  西丰县法院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关联犯罪从严打击。坚持“问题+目标”导向,“宣传防范+打击治理”相结合,多角度、深层次、多领域开展反诈工作,纵深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整治工作。

  法官解读

  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组织化、集团化的特征。团伙成员之间按照公司化运作模式,分工明确。他们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如果取款人与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事前有通谋,则构成诈骗罪。如果取款人与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事先没有通谋,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76731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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