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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行不行”?“刑”!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毒品危害人的身体,摧毁人的意志,

  使人产生严重的依赖性,

  害人朝夕之间家破人亡,

  我国对于毒品犯罪是零容忍态度,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卞某微信联系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0元,并约定在某网吧周围取“货”。

  徐某收到毒资后,联系陈某(另案处理)购买1500元约1克冰毒和半颗麻古。陈某将毒品用卫生纸包裹藏在约定地点,并将藏毒的具体位置拍照后微信转发给徐某,徐某再转发给卞某,卞某根据微信收到的“藏宝图”拿到毒品,徐某从中获利500元。

  老河口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每个人都应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以防误入歧途、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336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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