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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已逝,纠纷不休?法官倾力来调解!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人全生命周期的人权和尊严,这是立法的本源,也是司法的核心要义所在。

  近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因殡葬费而引发的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促成死者家属和殡葬中心就殡葬费用达成一致,让死者遗体早日火化入土为安。

  PART/ 01

  殡葬服务费用引纠纷遗体滞留殡仪馆1年

  2022年11月6日晚,李某某下班后在单位宿舍突发疾病死亡,遗体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处置程序规定送往鄂城殡仪馆冷藏。因现场处置未能联系到李某某亲属,由李某某所供职的公司(后简称A公司)员工刘某与殡葬中心签订了服务协议。

  2022年11月7日,李某某的家属到殡仪馆看望遗体后自行离开。此后,殡葬中心与李某某家属、A公司多次沟通殡仪费用未果。

  2023年2月9日,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因李某某非因工死亡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相关待遇问题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2023年3月13日,鄂州市鄂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确定A公司向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支付劳动争议的所有费用共计19万元整(含殡仪馆所有未支付费用)。

  在此期间,殡葬中心与李某某家属就殡葬服务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李某某家属拒绝支付殡葬费,导致死者未能顺利火化。

  2023年5月20日,殡葬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家属支付截至当前的殡葬服务费(冷藏费、仪容整理费、灵堂费等)共计49380元。

  PART/ 02

  死者家属认为费用不合理、拒绝支付

  庭审中,李某某家属辩称36天的灵堂费用(1944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鄂城殡仪馆服务协议书》(后简称《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通常的民风民俗,家人去世后灵堂只设三天,且在李某某离世后次日家属吊唁后就离开了,未要求也不需继续设置灵堂,设灵堂36天有悖常理。《协议》既无甲方鄂州市殡葬服务中心的签章,也无乙方的签章、经办人签字,亦无“以上费用认可,家属签字”处的签字,为无效合同。

  PART/ 03

  殡葬中心表示家属消极处理、不明确答复

  殡葬中心辩称,《协议》是李某某同事刘某处理并签字的,并非单方面出具无第三方确认的。

  关于灵堂只设3天的说法,属于李某某亲属消极处理。李某某亲属在李某某离世第二日已到殡葬中心吊唁,当时并未对殡葬服务提出异议。此后殡葬中心多次联系均无明确答复,后为避免损失扩大,才将遗体转移冷藏。

  PART/ 04

  为让死者早日安息二审法官倾力调解

   2023年11月,当二审法院立案时,李某某的遗体冷藏在殡仪馆已满1年。

  为让李某某遗体早日火化、入土为安,二审法官主动争取多方支持,积极开展“背对背调解”。一方面,与殡葬中心积极沟通,阐明费用项目确实存在争议,遗体如不火化将一直保存在殡仪馆,不仅浪费公共资源,也会增加殡葬中心的投入。另一方面,向李某某家属释明,作为直系血亲和遗产继承人,安葬逝者是不可转嫁的义务,其消极处理行为对于相关殡葬费用的产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积极与殡葬机构做好衔接,妥善处理死者后事,而不能一味拒绝拖延,不然有违公序良俗。

   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陷入僵局。该案若一判了之,那么李某某遗体仍旧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置,遗体的保管费用还会不断增加,将导致“双输”的局面。

  考虑案件的特殊性,二审法官没有轻言放弃,又提出先将李某某遗体火化,此前的殡葬费用按法院判决的分段式支付方式处理。并主动联系殡葬中心主管部门,从死者人格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向其释明利弊,争取支持与帮助。与此同时,反复引导李某某家属顾及亲情人伦道德、衡量社会评价风险。

  经过多方疏导,在殡葬中心进一步降低殡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李某某家属向殡葬中心一次性支付殡葬服务费1.8万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家属当场支付了殡葬服务费,并于次日将李某某遗体火化。

  PART/ 05

  法官有话说

  “死者为大、入土为安”是我国传统习俗,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死亡的敬畏,《民法典》中亦确立了对死者人格权益的延伸保护。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考量,李某某的遗体均应得到妥善安葬。而矛盾纠纷的解决,有时并不能完全依赖法庭上的一锤定音。本案审理中,法院立足人文关怀立场,倾力促成双方和解,让死者遗体获得妥善安置,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文明风尚,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生动实践。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567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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