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两无知少年偷盗10万元数日花光,父母担责买单!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定南两名14岁少年偷盗10万元
数日内挥霍殆尽,触犯刑法!
虽然未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能逃脱吗?
一起看看!
近日,定南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两名未成年人的父母须共同返还被盗金额10万元。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3日晚,宋某某途经定南,下高速入住酒店休息,将轿车放在酒店门口停车位上,但次日发现放在副驾驶手套箱内的10万元现金不翼而飞了。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对此案进行侦查,依法对嫌疑人郭某某、曾某某进行讯问,郭某某、曾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盗窃后前往外省游玩,住高档酒店、按摩、泡温泉、去酒吧和KTV等,数日内便已将10万元挥霍殆尽。但两人盗窃财物时不满十六周岁,尚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宋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将郭某某、曾某某及其父母诉至定南法院,请求判令该六人赔偿损失10万元及利息。
定南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曾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时不满十六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郭某某、曾某某系未成年人,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管责任,该赔偿责任由郭某某、曾某某的父母承担。考虑到郭某某、曾某某为未成年人,盗窃的10万元也已花完,承办法官积极组织调解,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经法官耐心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宋某某同意郭某某、曾某某的父母分期支付10万元欠款,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并责令郭某某、曾某某的父母对孩子加强教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为实施盗窃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坚决抵制不良诱惑,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同样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父母作为未成年人成长阶段的领路人,应当注重对子女的关心和沟通,加强教育监管,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其健康成长。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3/id/720278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4-04-27停运损失与误工费能否兼得?
- 2024-04-27营运货车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
- 2024-04-27任性加价拒交货,无理行为惹...
- 2024-04-27闲鱼买到二手假货,银发消费...
- 2024-04-27你知道“必留份”制度吗?
- 2024-04-27“我喝断片了,不知道发生事...
- 2024-04-27充值4万多元的游戏账号因代...
- 2024-04-27非法捕猎野生鸟类近40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