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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调解化干戈,当场撤诉握手言和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在宣州区法院第十六审判法庭内,吴某反复看着手机里的到账信息,言语之间满是对承办法官庭前调解工作的肯定。

  吴某系运输工人,王某系某工程承包负责人,因工程需要,王某多次联系吴某为其工程运输砂石、水泥等材料。经结算,工程期间的运输材料货款和运费共计12195元。经吴某多次催要,王某支付了10400元后,尚欠1795元未给付。无奈之下,吴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给付欠款。

  “虽然钱不多,但他不给,就不是这个理……”吴某表示。“小案也不能小办,一判了之,案件虽办结,但是矛盾的根源没解决,上诉、强制执行只会给当事人增加诉累,因此解法结,更要化心结。”承办法官在审查完该案件全部卷宗后发现,吴某与王某系多年合作关系,该案有调解的基础和可能性。考虑到该案如果能够调解方式结案,不仅能够防止矛盾激化,更有利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当天,吴某与王某经法院组织到庭进行调解,可双方到庭后,话不投机,争吵愈发激烈。承办法官尝试着安抚双方情绪,可双方均表示不接受调解。承办法官见此情形只能将双方分开,进行“背对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妥善安抚双方情绪,聚焦双方矛盾纠纷的焦点,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将双方有争议的货款金额一一明确,同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利害关系。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情绪平复下来,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且王某当场履行完毕,吴某随即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该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原文链接:http://ah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128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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