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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当本地大型国有企业和外地民营企业发生纠纷时,河北法院这样做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本地大型国有企业和外地民营企业发生纠纷时,天平是否会发生倾斜?当案件走过一审二审进入再审申请时,积深的矛盾是否还能够实质性解决?近日,河北高院在再审审查阶段,破除地方司法保护主义,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妥善审结了两起本地国企与外地民营企业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关联案件,促使双方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本地大型国有企业和外地民营企业博弈,河北法院:坚持公平公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涉双方当事人一方为河北某大型国有企业,一方为浙江某民营企业,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点是案涉承揽合同应否解除以及损失如何认定问题。此案历经一二审程序:一审时判令浙江某民营企业对设备予以维修,待设备修复后再向河北某国企主张剩余设备款。二审中采纳鉴定机构作出的维修费用鉴定结论,在扣减设备维修费用及其他损失后,由河北某国企向浙江某民营企业支付剩余设备款,免除了浙江某民营企业在修复设备后另诉的诉累,消除了合同僵局。河北某国企对二审判决仍有意见,提起申请再审,河北法院坚持破除地方司法保护主义,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均依法平等保护。为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复杂矛盾进入再审审查阶段时,河北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

  针对河北某大型国企提起的再审申请,河北高院经详细查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准确把握案情,依法认定河北某大型国企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但河北高院并未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主办法官了解到该案二审判决尚未执行,河北某大型国企近期资金较为紧张,浙江某民营企业也因无法及时收到河北某大型国企设备款,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此情况下,若简单驳回河北某大型国企的再审申请,并不能实质性解决该纠纷,对双方企业生产经营都会带来不利影响。河北高院立足于发挥司法职能推动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追求纠纷实质性化解,将调解贯穿于审查全过程。首先,摸清双方利益需求。河北某大型国企对修理费用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认为该部分费用与实际需要的修理费用存在差距,同时河北某大型国企面临资金近期较为紧张的问题;浙江某民营企业作为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亦面临资金紧张的问题,希望可以尽快收到款项,缓解资金压力问题。通过梳理双方的需求,进一步明晰了双方能够接受的调解底线。其次,找准利益平衡点。在摸清双方利益需求后,法院引导双方在保持自身利益底线的基础上放弃部分次要利益,在冲突中寻找共赢点。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双方就赔偿数额以及支付时间点达成了符合双方需求的一致意见。按照河北某大型国企要求,由双方在执行阶段就达成的一致意见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促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既解决了河北某大型国企近期资金流紧张的问题,也帮助浙江某民营企业在可预期的时间内收到设备款,缓解资金压力,最大限度减少纠纷对双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河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河北高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把能动司法贯穿审判工作始终,在案件审理审查中将“案结事了”、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目标,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以高质量审判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5/id/72849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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