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守护 法佑成长——河北高院发布《河北省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状况(2022)》及民事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河北高院将《河北省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状况(2022)》及民事典型案例通过公众号予以发布,旨在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全社会关注青少年法治教育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河北省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状况
(2022)
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不仅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更是保障国家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河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加强少年儿童事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切实深化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机制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联合多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倾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2年,全省法院共依法审结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2789件,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中,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未成年人权益全面保护的方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权利,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涉未成年人抚养、监护等案件,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长的原则,坚持把家庭冲突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的原则。依法审理抚养权变更、抚养费增加等案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及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调整,确保未成年人生活质量。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审慎处理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侵权案件,督促学校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管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益。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遏制未成年人监护人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审理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案件,加大对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二、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审判改革,建立规范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
全省法院大力强化少年审判庭能力建设和审判团队建设,深化涉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及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和家事审判工作融合发展,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稳步推进未成年人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审判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员充实到少年法庭。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职业化培训,培养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兼通的复合型法官,培育女法官合议庭、“法官妈妈”“知心姐姐”等特色审判主体。完善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队伍,建立规范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依法及时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因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邯郸两级法院一年来共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40余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00余次。保定中院制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操作规程》,规范案件办理过程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辛集法院与辛集市妇联联合设立教育指导服务站,共同引导家长养成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方式,优化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承德双滦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教体局、区妇联、区团委、区关工委、市儿童保护中心成立家庭教育联合指导工作站,共同签订《关于共同开展家庭教育联合指导工作的框架协议》,形成规范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
三、坚持能动司法,拓展未成年人司法审判延伸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和人文关怀,尊重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充分关注未成年人的诉求,及时告知其权利义务,根据案情需要,有条件地让未成年人参加庭审调查活动,使未成年人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其成长发展的重视和关爱。强化调解意识,坚持柔性司法,对于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力求法、理、情的交融平衡,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促成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对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未成年人,给予及时的司法救助,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开展好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提升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邯郸磁县法院的“张培娥工作室”、“王子娟工作室”,临漳县法院“李丽娟工作室”,对家事案件实行诉前介入、先行调解,通过和睦温馨的环境调解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症结和情感纠葛,有效提升家事矛盾的化解率,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保定中院有针对性地为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提供“一对一”心理帮扶,将心理干预引入了案件办理,探索出“专业审判+心理辅导”的未成年人审判新思路。
四、健全社会协作机制,推进未成年人审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全省法院不断加强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民政、学校、村(居)委会、社会公益组织等协作,健全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案件中涉及的留守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及其家庭提供多元综合救助。针对毒品、黑恶势力、校园欺凌、网络不良文化等侵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以法治宣传、司法建议、专项行动等方式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推动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的从业查询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保定中院在全国首创搭建“德润直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一体化司法保护平台”,设置家庭教育、反家暴、家事调解、社区矫正、法治宣传、特殊机构、心理疏导七大板块,与司法、妇联、民政、教育等机构有效对接,全面加强儿童权益司法保护。保定中院制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具体办法》,指导全市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引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严格执行工作人员从业禁止规定,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邯郸魏县法院与魏县检察院、魏县妇联成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站,联合构建“1+3+X”全程联动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和保障。唐山丰润区法院构建“司法+民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格格局,多方联动、爱心接力。
五、强化法治宣传,形成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氛围
全省法院大力加强法治副校长工作统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法治副校长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资源力量,提倡院、庭长带头,督促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做好亮点事例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持续加强法治宣传,利用“六一”国际儿童节、国际家庭日、国际宪法日等节点,通过法治进校园、模拟法庭、法治节目访谈、典型案例、微电影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氛围。邯郸全市两级法院共有575名法官或法官助理担任580余所中小学兼职法治副校长,实现对全市中小学法官兼职法治副校长的全覆盖。一年来,共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300余次,邀请学生参观庭审、参与模拟庭审200余场次,制作法治宣传微电影、短视频10余篇,开展网络直播7次,总受众人数达18万余人。石家庄中院及所辖22个法院的72名法官受聘担任51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52次,受众七千余人,推动提升学校法治建设水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唐山丰润法院与唐山金桥教育集团联合成立“法治共建教育基地”,进一步深化了法治共建平台建设,丰富了学生法治教育内容。唐山路南区法院与唐山路南实验小学南湖分校开展“守护绿禾”模拟法庭活动,通过沉浸式的体验,激发学生的法治意识,取得良好的法治教育效果。
下一步,省法院将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作为重点工作,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对下调研指导工作力度,全力推动我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案例1: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家庭教职责
高某涛家庭教育指导令案
一、基本案情
高某涛系高某伟监护人。原告陆某国与案外人孙某伟达成煤炭买卖协议,需向出卖人孙某伟支付200000元购买煤炭货款。2022年5月16日,在原告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款时,错误将款项转至被告高某伟名下银行账户内,此时该帐户因高某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市公安局冻结。原告起诉请求判令高某伟、高某涛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200000元及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裁判结果
因原告陆某国年龄较大,且住所地在四川,被告高某伟及高某涛在北京上学及工作,法院为照顾双方,经网上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二被告高某伟、高某涛返还原告陆某国高某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于2022年5月16日收取的20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针对本案中监护人疏于监管、未成年涉嫌犯罪行为的事实,向监护人高某涛发出了家庭教育保护令。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义务履行人高某涛作为高某伟的监护人,忙于工作,未能与高某伟多交流,没有引导高某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法治意识,未尽到对高某伟的监管职责和照护义务,疏于管教,导致高某伟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裁定:一、高某涛多关注被监护人高某伟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高某伟的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高某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状况;二、要求高某涛定期与高某伟共同居住,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三、要求高某涛加强对高某伟的监管,引导高某伟谨慎交友、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控制能力不足,容易触及法律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监护职责。本案中高某伟在其父母离异后随其母亲共同生活,后其母亲去世,高某伟随其外祖父共同生活,高某伟的父亲高某涛未履行必要的监护职责,导致高某伟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高某涛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高某涛某履行监护责任,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法院通过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充分发挥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障作用,具有典型意义,指导家长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让孩子“误入歧途”。
案例2:签发人身保护令,依法制止来自亲情的伤害
彭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彭某与被申请人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已协议离婚,后彭某起诉孙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期间,彭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两个子女孙某涵、孙某铭正在遭受其前夫的家庭暴力。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调取了报警记录、家暴照片、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等证据,之后又传孙某到庭进行调查,孙某承认采取过殴打和开水烫、烟头烫等方式对两个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
主办法官依法认定申请人彭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于当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孙某对其两个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孙某骚扰、跟踪、接触两个孩子。如孙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使保护令落到实处,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裁定书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孙某的家暴行为予以口头教育和训诫,孙某也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和反省。同日,承办法官又依法分别向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送达了该裁定书,请相关部门协助执行,随时关注当事人情况;同时将裁定书抄送区妇联,以此形成反家暴联动机制,切实保护两个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给受害人的身心带来严重损害,尤其对于反抗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会造成难以消除的阴影。本案中孙某采取殴打和开水烫、烟头烫等方式对两个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十分恶劣,必须立即加以制止。法院根据两未成年人母亲的申请,迅速查明事实作出裁定,依法对遭受家庭暴力的两个未成年人给予人身安全保护,防止施暴行为继续发生;同时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反家暴联动机制,为孩子的人身安全架起了坚实的法律护盾。
案例3:学校应加强安全隐患排除,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安全
刘某与某小学、某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小学在校生,2021年5月21日上午课间,刘某在进入教室时,被教室门上掉落的玻璃划伤,刘某受伤后,先后在某县医院、某整形外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手背开放性皮裂伤、术后左上肢瘢痕。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小学、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刘某二次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9667.51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系某小学在校生,在学校学习期间被班级门上玻璃划伤,受伤时12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某小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请求赔偿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某小学在某保险公司入有校(园)方责任保险(2000版),刘某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二次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7021.57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针对在校学习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均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本案中被告小学,未尽到教学设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理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该学校已投保校方责任险,根据相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该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是未成年人长期学习生活的地方,应充分保障学生安全,校方在日常管理中应积极、全面排查校园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避免类似悲剧发生,让学生开开心心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案例4:娱乐场所应对未成年人游客负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陈某与河北某公司滑雪场侵权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7日,原告陈某与其母亲到被告河北某公司滑雪场经检票人员检票进场并租用两个雪圈在戏雪区进行滑雪运动。同日,被告侯某在祖父母陪同下到该滑雪场滑雪。原告及其母在滑雪场斜坡行走过程中,从滑雪场高处滑下一雪圈将被告侯某碰倒后冲向原告陈某,致使原告陈某左腿骨折。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河北某公司对进场滑雪的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娱乐场所应保障滑雪场地等符合管理规范及保障游客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范场地风险、管理风险等,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被告河北某公司未在雪道周围设置防护装置等,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及管理义务,对原告陈某滑雪时被撞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责任比例。原告陈某、被告侯某均系未成年人,陪同滑雪的成年家属对其有安全防范及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成年家属在一定程度上未尽到相应监护责任,分别承担20%、10%责任比例。
后河北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调解工作,向其释法明理,最终促成上诉人河北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三、典型意义
滑雪、游泳等是广大小朋友喜欢的运动项目,但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而具有一定风险。在相关侵权纠纷中,经营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关系其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滑雪场要求所有进入滑雪场的游客必须填写安全承诺书,“如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由滑雪者自行负担”,该条款系加重游客责任,减少甚至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系无效条款,不能免除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反,本案的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安全意识较为淡薄,滑雪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二审法院加大调解力度,耐心细致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促成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案例5:抚养权的确定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
高某某诉申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申某某婚后分别生育长女申新某、次女申胜某、长子申奥某,均系均未成年人。2021年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对三个子女抚养问题产生分歧,长期争执不下。庭审过程中被告申某某向法院提交视听资料一份,内容为长女申新某、次女申胜某、儿子申奥某关于抚养问题的说明,拟证明三子女均表示愿意随被告申某某一起生活。因三个子女均已满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充分尊重子女本人意见,庭审后,主办法官依法听取了三子女本人关于抚养问题的意见,三个子女的意见与被告申某某提供的视听资料不完全一致,法官对三个子女前后作出不同意见的原因也进行了解,最后三个子女一致表明在法院的陈述是其真实意思,法院依法对视听证据不予采信。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依法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并根据三子女真实意愿判令女孩申新某、申胜某随原告高某某生活,男孩申奥某随被告申某某生活,并对相关抚养费予以处理。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有关的日常生活事物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感知、理解和表达能力,父母因离婚对子女抚养权产生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中,对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意愿的审查,不能仅根据一方提供的证明或视听材料等证据,还应当与未成年子女进行面对面沟通,准确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征求了三名未成年子女关于抚养问题的意见,充分尊重了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让未成年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其的重视和关爱,体现了家事司法的人文关怀。
原文链接:https://www.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5/id/73187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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