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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法院让“消失的遗产”物归原主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西青法院执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据悉,尚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再婚夫妻,小尚是尚先生和前妻所生的女儿,王女士与小尚形成继母女关系。2022年,尚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一栋房屋和近50万元的遗产。对于如何分配遗产,王女士和小尚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小尚遂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继承父亲的遗产。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尚先生未订立遗嘱等遗产处分类协议或文件,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王女士与小尚系被继承人尚先生的配偶及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可判决生效后,王女士既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也未向小尚支付任何财产,小尚遂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法官依法传唤王女士后,才得知其已将房子卖了。根据王女士的说法,其在尚先生生病期间四处借债,为偿还债务才将涉案房屋出售,售房款已全部用于清偿债务,现在没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并拒不配合法官出示债务往来和房屋买卖的记录。

  执行法官陆续走访了涉及房屋交易的主体,通过对村委会、物业、房屋中介、房屋买受人的多方调查取证,发现涉案房屋原本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以现金交易的形式收取了95万元购房款,并于当日将房屋变更登记至案外人名下。房屋买卖采用大额现金交易的形式,显然不符合交易习惯,被执行人王女士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恶意。

  法官最终判定,被执行人隐匿房屋售价款,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法警的协助下,执行行动顺利开展。执行司法拘留措施当天,法官向被执行人王女士释明了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震慑下,被执行人当即表示愿意履行。经双方协商和解,被执行人王女士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小尚40万元,本案执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77129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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