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法院发出天津市首份执行建议书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和平法院发出执行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发布旨在更好推进执源治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可执行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争议。
据了解,和平法院在执行某公司与某自然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以公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但该依据中关于公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数额并未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明确给付内容。该份执行依据中的金钱给付内容、数额的不明确意味着缺乏可执行性。
针对这一问题,和平法院积极向公证机构提出相应的执行建议,建议公证机构应当明确公证书内容,确保可执行。在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慎审查,涉及给付金钱应当明确数额,减少当事人的争议。公证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及时将公证文书向当事人送达,保障权利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文书制作后,和平法院执行局同公证机构进行座谈并送达该份执行建议书,双方就此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如何提升法律文书明确性进行了细致交流。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将积极与法院沟通,对执行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共同推进公证行业进步,并在限期之内给出书面回复。
下一步,和平法院将持续深化执源治理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商源头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兑现“真金白银”的最后一道关口,以能动履职服务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07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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