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法规资讯 > 正文

【爱济南】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海事案件12957件,山东法院交出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成绩单”

时间:2021-07-27   作者:   来源:  

  

  7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自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2957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

  全省法院不断探索国际化诉讼服务新模式,加强现代科技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缴费等服务,通过手机客户端实现多方视频,进行跨国调查、在线庭审活动。开创性地推行“跨境云司法”方案,解决境外的中国籍公民参加网上诉讼活动问题,化解因疫情影响和空间局限造成的不便,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

  近年来,全省法院有多个案件适用了英国、韩国、巴拿马、马绍尔群岛等国家的法律。全省法院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涉外案件的连结因素,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充分保障中外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自2020年1月以来,全省法院认真实施《外商投资法》,准确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 +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外商投资合同无效的条件,依法保障中外市场主体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下一步,全省法院以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便利中外当事人诉讼为出发点,深入实施精品战略,积极推进审判机制创新,不断提升网上诉讼服务水平,努力实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省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

  甘肃省河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建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了沙特阿拉伯吉赞IGCC电站EPC国际工程施工项目。2019年4月,山东电建公司与甘肃省河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河西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将部分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甘肃河西公司。施工过程中,山东电建公司依约按照工程进度向甘肃河西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后,因甘肃河西公司欠付工人工资,导致工程被迫停工。山东电建公司及时函告甘肃河西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代为支付了包括外籍工人在内的全部工人工资,代为购买了部分工人回国机票。山东电建公司起诉甘肃河西公司,请求解除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返还超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系有效合同。甘肃河西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工程停工,违反了合同约定。经山东电建公司通知,甘肃河西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复工,山东电建公司以甘肃河西公司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为由,及时通知甘肃河西公司解除合同。据此,山东电建公司请求解除涉案安装工程分包合同,法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山东电建公司在扣除已完成但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后,请求返还超付款项533158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甘肃河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中国企业积极走出国门,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做出了很大成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一带一路”建设的深远发展。目前“中国基建”在国际工程领域具有很高的美誉度。本案是中国基建企业在国外承建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因劳务分包方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停工引发的典型纠纷。国际工程施工中,劳务分包商拖欠工人工资造成的讨薪现象时有发生,因为地处海外,有的分包商掌握着劳务资源,极易引导工人的情绪,一旦因拖欠工资出现讨薪事件,解决不好容易使工程陷入停滞,严重影响中国企业在国际上树立的良好形象。本案的依法及时处理,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为中国基建企业在海外拓展业务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国际贸易活动法律风险提示

  一、合同管辖约定提示

  1.涉外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不是所有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若不符合级别管辖或集中管辖的规定,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受理或移送管辖的法律后果。

  2.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防止因随意选择导致诉讼困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国的生效判决不能直接在境外申请执行,国外的生效判决也不能直接在我国申请执行,均需要按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二、进出口结算方式提示

  3.出口业务中,建议选用信用证进行业务结算。对于客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选用跟单托收的方式;客户信用等级非常高的,可以选用汇票托收或汇付方式。

  4.进口业务中,在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要警惕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如存在伪造单据、以次充好或故意交付无价值货物等情形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证止付,避免损失。

  三、涉疫情风险提示

  5.企业在出口防疫物资时,应充分预判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明确约定违约责任,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不当滥用;一旦出现纠纷,应及时诉讼维权,避免在防疫物资上涨行情下,因协商周期过长,导致损失扩大。

  6.因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新冠疫情二次爆发,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对方所在地疫情状况,防止因疫情导致船舶无法在卸货港靠泊,或货物无法正常交付的风险。

  四、海上货物运输风险提示

  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具有涉外因素,通常而言,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比国内合同要长。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流动性大,流动范围广,为督促权利人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1年的诉讼时效,与《民法典》规定的3年的诉讼时效,存在较大差异,应注意区别,避免权利遭受无法救济的损害。

  8.承运人因目的港政府部门等原因被扣押货物或被要求强制交付货物时,应及时通知托运人,以便货方及时跟进,减少损失。

  五、涉仲裁纠纷风险提示

  9.仲裁协议应采用书面或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合意、明确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具体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0.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公司存续期间对外签订的仲裁协议,在公司注销后,其股东并非该公司权利义务的继受者,该仲裁协议对股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爱济南记者:赵雪松)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