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进口大豆“霉变”索赔1.29亿元 法官研究大豆属性这样判
时间:2021-07-27 作者: 来源:
(新黄河记者:陈彤彤)7月22日,山东高院举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通报,发布全省法院审理最新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索赔1.29亿元的典型案例中,法官另辟蹊径,通过研究巴西大豆属性,做出了这样的公正判决——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山东晨曦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公司)与哥伦比亚某公司签订了1份进口巴西大豆的合同,由萨么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么科公司)所属的“阿德兰特”轮从巴西运输至中国。在该批大豆装船期间,有4次降雨停装记录。2017年4月11日,装船完成后,船长签发了清洁已装船提单。2017年5月25日,“阿德兰特”轮到达日照港外锚地,并向晨曦公司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因晨曦公司办理进口、报检等手续,“阿德兰特”轮最终于2017年8月22日靠港准备卸货。晨曦公司登轮检查货物时发现涉案大豆已霉变。晨曦公司遂以其提单持有人身份向承运人萨么科公司主张涉案货损及费用损失1.29亿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货损系由雨中装货作业、运输途中通风措施不当以及卸货迟延三方面原因共同造成,萨么科公司应对涉案货损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萨么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大豆变质系由自然特性造成,萨么科公司已尽到谨慎合理的管货义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装货过程中,萨么科公司尽到了妥善、谨慎的注意义务;在运输期间,萨么科公司所采取的每日测量温湿度1次,以及单一通风或不予通风的措施,与舱内外温湿度、天气变化情况不相适应,存在管货不当的情形,但该情形并非造成货损的主要原因。其主要原因是晨曦公司未及时办妥货物进口及报检手续,船舶在高温天气下等待靠泊卸货近百天;船舱通风能力有限,即使萨么科公司开启通风孔、舱盖进行自然通风,亦不能避免豆堆中下部热损。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萨么科公司对涉案货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关大豆货损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萨么科公司系巴拿马公司。随着我国大豆进口量的逐年增加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我国自巴西等南美国家的大豆进口份额占比越来越大。由于南美大豆收货季的气候多为温暖潮湿,其水分含量偏高,再加上船舶运输航程较长,抵达卸货港时,出现货损并产生索赔的案例屡见不鲜。该类案件具有索赔金额高、证据繁多、专业性强、损失计算复杂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收货人会以船舶未能正确通风而管货不当为由起诉赔偿,而承运人常常因船上没有保留足够的通风证据和记录,无法进行抗辩。本案突破“通风不良是导致货损原因”的审理思路,在参考航运专家出具的专业性意见的基础上,从大豆的自然属性、散货船通风条件的局限性、通风对大豆品质的影响、海上天气温湿度变化等方面进行分析,正确区分管货过失与迟延办理进口手续之间就造成货损的原因大小,从而准确认定责任比例,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为同类大豆货损案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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