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司法温暖下的亲情再现
时间:2021-07-10 作者: 来源:
长期以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专注于婚姻家庭继承诉讼实务研究,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及实体完善。家事无小事,家庭的和睦影响着社会和谐,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死亡是生命的必要因素和必然终点,物质财富、精神情感一律无法随之带走。认识到这一点,如何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让在世亲人减少纷争,让自己的生命完美谢幕,就成为每个人必须关注的问题。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原告赵某丈夫因病去世,遗留住房一套因无法与其他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诉至该院。生老病死是常事,是自然规律,继承开始则意味着亲属的离世,往往会给家人带来矛盾和痛苦。在此情况下,如无遗嘱则遗产继承纠纷就有可能产生。该案即属于无遗嘱的继承纠纷,故此,案件承办人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内心想法后,结合本案系家事纠纷的实际,将情感沟通法作为本案处理的主要方式、方法。用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对待当事人,不断与双方沟通,以真心换真情,秉承“温暖司法”信念,耐心倾听,通过努力,最终使得本案圆满解决,不仅达到化解纠纷目的,而且还修复了原、被告的亲属亲情关系。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耐心细致工作表达感激。看着因亲人离世而产生遗产纠纷的当事人重拾往日的亲情,深感辛苦没有白费,努力得到回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学会宽容、懂得忍让,生活将会变得更加美好。
法官普法:随着遗产的财产价值越来越大,因无遗嘱或对遗嘱效力的争议随之增加。法官告诫群众,应清楚订立遗嘱的重要性,在订立遗嘱和履行遗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准确把握和陈述遗产。如涉及房屋继承,则对遗产房屋的具体坐落应以公认和客观的语言语言表述,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确权。二是重视行为能力。无论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均要确保遗嘱人行为能力不存在瑕疵。三是妥善选择并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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