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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读书 | 《司法的细节》

时间:2022-11-16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图书简介

  《司法的细节》于2016年4月出版,作者刘仁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后,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历任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英国牛津大学,德国马普研究所等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访问学者或客座研究员,出版随笔集《法律的灯绳》《死刑的温度》《远游与慎思》等。

  该书收录了作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司法细节思考和感悟的100余篇文章,围绕“遏公权之放纵”“筑制度之樊篱”“察现实之病弊”“思未来之良法”“探正义之精髓”“辟人道之曲径”和“凝细节之力量”等主题,通过大量的案例细节和小故事,将司法进程中的种种细节问题娓娓道来,给人留下深刻的启示。

  小编荐语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司法更是如此,每项司法活动都影响着案件最终质量,任何微小的细节都关乎着司法公信,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深深地蕴含在每个细节之中。所以,对司法细节的捕捉、监督、纠正和反思,既是我们应当掌握的基本能力,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正的基本路径。

  《司法的细节》是作者对中国司法现状和法律制度观察研究的文章集锦,这些文章紧跟时代脉搏,虽然围绕的是一个个具体的司法细节,但目标却着眼于系统性的建构,这种从细处入手、大处着眼的认识高度和认知能力,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比如,书中从保护被告人人格尊严的细节出发,提到“我们研究司法规律,是不是可以回到一个原点,即公权力部门也应当像要求个人一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当前强调的“如我在诉”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存在共通之处。

  司法是一门精细的艺术,人民性是司法的天然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尤其要注重在细节上下功夫。书中《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抚慰制度》一文,早在本世纪初就关注到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及家属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陷入困境这一细节,呼吁最高法“加速研究出一套全国范围内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如今,司法救助制度已经更加体系化、规范化,不仅有利于纾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对于化解潜在信访矛盾、促进“诉源治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只有多换位思考,多从细节处替人民群众着想,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对个体而言,正义从来都是具体的、鲜活的;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法治进步也是由许许多多细微、琐碎的制度进步推动的。作者用一篇篇短小精悍却见微知著的文字揭示出:正义的实现不光要靠成文的实体内容和程序法规定,还要靠贯穿于整个司法中的各种细节,正义隐藏在细节中。

  内容选摘

  会议是公共治理的一个最具代表性的缩影。大至一个国家和社会,小至一个公司和单位,恐怕没有谁会否认开好会的重要。据说法国大革命期间,曾有代表建议采用英国下院的议事规则,但遭拒绝,以致后来大革命陷入血腥和无序。

  早在100年前,孙中山就提出“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他有感于“中国人受集会之历禁,数百年于兹……忽而登彼于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从,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花费心血编译美国的《罗伯特议事规则》,连同自己的序取名《民权初步》,欲在中国推广、演试和习练议事规则之类集会方法。胡适对这本书评价很高,认为它是孙中山的所有著作中最重要的一部。唐德刚在《胡适的自传》的一个注释中曾说:“汪精卫在‘总理遗嘱’中之所以漏列此书,显然是说明汪氏认为这种小道何能与‘总理遗教’的经典并列?殊不知我国的政治现代化运动中所缺少的不是建国的方略或大纲,缺的却是这个孔子认为‘亦有可观’的小道!”。

  ——引自:从开会说起

  我曾受邀参加过一个疑难案件的专家论证,律师提到在一审时曾有个证人出庭作证,当场证明起诉书的某项指控与事实不符。我们几个专家就问他:你有什么依据?如果能证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说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对此证言不予理睬的做法是不对的。这位律师蛮有把握地说,请专家们看我复印给大家的卷宗,里面肯定有记录。结果我们翻遍一大摞的卷宗,就是找不到这个内容。我们问他,这个庭审记录上不是有你的签名吗?你当时怎么不仔细看一下呢?这么重要的内容,如果他们不加进去你完全可以拒绝签名啊。他有点沮丧地说:哎,开完庭书记员拿过来让我看一下,那么多内容,谁去仔细看呢,他们也等得着急,我就习惯性地签名了。此事让我至今难以释怀,从证人不出庭到证人出庭,固然是一大进步,但如果证人出庭作证没有配套的措施,以及对法庭判决的必要约束(判决书必须对证人证言作出回应),那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如本案所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我们各个法律职业都要在“细”字上下功夫,如果我们的律师还像过去那样习惯于一些粗线条的工作方式,那很可能正义的机会就从你自己的手中白白地溜走。

  ——引自:法治大事,必作于细

  “法庭之友”来源于拉丁文Amicus Curiae,其英文名称为Friend of the Court,意指“法庭的朋友”。其基本内涵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帮助法院解决疑难问题、作出公正的判决,允许当事人以外的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应邀请或者经法院允许,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交书面陈述,向法官提供尚未知悉的证据事实或法律适用意见。

  “法庭之友”起源于古罗马的专家咨询制度,距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英国是最早将“法庭之友”制度引入诉讼的国家,目的是为法庭提供一些尚未掌握的信息。182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Green V.Biddle一案中通过判例方式确立了“法庭之友”制度。20世纪初以后,随着美国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特别是利益集团的兴起,“法庭之友”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成为美国法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美国宪法和环境法等领域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庭之友”的基本内涵与发展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211/0276f42b-4a41-4576-b7a1-20db7c8bbba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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