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先开票还是先付款”?看看法官怎么说
时间:2022-11-1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甲公司:你们还欠我公司水泥款8100元未付,请尽快付款!
乙公司:你们还没有给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你们先开发票,我们才能付款。
甲公司:你们应该先支付货款,我公司再开发票。
乙公司:你们不开发票,我公司没办法付款呀。
2022年6月起,甲公司为乙公司工地运送水泥,约定货到付款。谁知前两车款付后,第三车水泥的款项一直被拖延。双方企业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但由于初次合作、缺乏信任,该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遂甲公司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竹林人民法庭。
受理该案后,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甲公司担心被告乙公司不付款,被告乙公司担心原告甲公司不开具发票。竹林法庭特邀调解员王满仓运用善意文明司法理念,重架企业信任桥梁:“信任是企业间长期合作的重要前提,一个没有诚信的企业是不会有长久的发展的。”与此同时,王满仓表示有法院这样值得信任的中间平台,一定全力保障双方的权益。10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乙公司将剩余货款支付完毕后,甲公司现场办理了撤诉并即刻为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纠纷至此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问:一般情况下,买方能否以卖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呢?
答:不能。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买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在卖方已向买方交付了符合要求的货物后,买方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一般情况下,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问:如果买卖双方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呢?
答:鉴于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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