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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存款逃避执行 判刑!

时间:2022-11-1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过程中拒绝申报财产

  故意将财产转移至他人银行卡内

  抗拒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最终构成刑事犯罪

  日前

  被执行人刘某涛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郑某华与刘某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涛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

  原告郑某华借款本金309万元

  判决生效后

  刘某涛未主动履行

  原告郑某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处房产

  并将160万元拍卖款支付申请人郑某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被执行人刘某涛名下

  中国建设银行卡、唐河县农村信用社等银行卡

  账户均有流水

  总金额达130万元

  唐河县法院随即将掌握线索移交至唐河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受理立案后查实

  被执行人刘某涛为隐藏、转移财产

  2022年3月

  将名下的50000元存入其父亲农村信用社账户内

  2022年1月至6月

  多次将82398元分批存入其弟建设银行账户内

  县公安局果断将转移的132398元财产冻结

  2022年7月

  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刘某涛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后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2年8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0月

  唐河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涛转移、隐匿财产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涛罪名成立

  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安机关将冻结转移财产132398元

  划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郑某华

  用于偿还刘某涛欠郑某华的债务

  

  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

  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名下财产

  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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