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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挪车被判刑,冤吗?法官用实际案例告诉你答案丨洛法案例

时间:2022-09-2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活中,大家难免遇到应酬

  喝酒也是不可避免的

  大家也都知道“酒驾”“醉驾”的危害

  但酒后挪车算酒驾吗?

  提到这个问题

  可能很多老司机也心存疑惑

  近日,嵩县法院就审理

  一起酒后在堵路上挪车的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晚21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让未喝酒的朋友任某送其回家。

因任某开车技术不熟练,停在路上的车辆任某开不出来,王某便上前将轿车从车位上挪出约11米距离,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3mg/100ml。

  

  

   裁判结果

   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两个问题存在争议:一是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挪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是否属于情节轻微。

  

  

  

  Q1醉酒后在道路上挪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解析: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推定其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因此,以驾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为由主张醉酒驾驶没有危险,理由上难以成立。本案中,虽然王某的驾驶目的是将车挪动到车位以外再交由他人驾驶,但在客观上王某确实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另一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本案中,王某饮酒后让其朋友驾车送其回家,表明其已认识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且明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故采取了避免措施。

   但王某在其朋友自称驾驶技术不好不能将车挪出车位时,误认为其饮酒后的驾驶技术仍好于其朋友而主动上车驾驶,反映出其虽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挪动车位而置这种危险状态于不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Q2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解析:对于行为人出于符合情理的驾驶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定罪处罚时应当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本案中,王某一开始并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其朋友不能将机动车从车位驶出时,才产生醉驾犯意,故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 王某发动汽车后并未快速驾驶,而是控制车速将车从车位中缓慢驶出,行驶距离短、速度慢、未发生严重后果,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且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王某给予免予刑事处罚均符合法律规定。

  

  

  Q3什么是免于刑事处罚?

解析: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导致免除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国庆小长假马上就要到了

   大家的聚会势必会多起来

   但无论何时何地,务必记牢: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切记!切记!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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