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江州法院:强制执行返还土地403.9亩 切实保障农耕时节涉诉农民合法权益
时间:2021-05-25 作者: 来源:
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十余名执行干警在党组成员、副院长黄颖鹤的带领下,前往江州区那隆镇某林场依法强制执行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系列案,成功将涉案的400余亩土地返还给25位申请执行人,及时挽回了林场职工的损失。
案件由来
2017年原告黄某某等25人与被告廖某某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书》,将其与那隆某林场承包的403.9亩土地转包给廖某某用于农业种植;承包期限从2017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8日,共计8年;承包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按照先交承包金后使用土地的原则,廖某某必须在每年1月底之前交清承包金,逾期1个月不交纳的,原告有权收回土地。《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书》签订后,廖某某按合同约定分别向原告黄某某等25人交纳了2017、2018、2019年的承包金,原告黄某某等25人亦按合同约定将土地交给廖某某经营。但2020年的承包金经过原告黄某某等25人多次催缴,廖某某仍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原告黄某某等25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廖某某解除合同,并要求廖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令:被告廖某某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承包合同中黄某某等25名原告位于某林场37林班范围内403.9亩土地上的甘蔗砍收完毕及将涉案土地返还给原告,逾期由原告自行处理;廖某某返还涉案土地给原告时,保留涉案土地上的附属物(包括青苗、水电设施)给原告。
案件的执行情况
履行期限过后,由于廖某某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2月黄某某等25名原告遂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廖某某应自行将位于某林场37林班等范围内的403.9亩涉案土地返还25名申请人。但被执行人以隐瞒其实际住址、拒绝签收法院文书等方式拒不履行。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多次与被执行人廖某某沟通,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但廖某某始终无自动履行意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遂于5月7日前往那隆镇某林场执行。
执行现场,在黄颖鹤副院长的指挥下,执行团队分成三个小组,跟随划分土地边界线,确定土地范围,经过一个上午的执行,顺利的划清了403.9亩土地的范围,并将土地返还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
望着已顺利执行回来的403.9亩土地,申请执行人脸上露出了喜悦之情。今后,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保障复工复产、春耕春种等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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