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居全款交清后,商场却人去楼空,法院判了
时间:2022-08-12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某日,原告从被告经营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某家居超市购买家居用品,货款共计18 880元。当天,原告支付订金7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了订货单一份给原告。之后,被告要求原告将尾款付清再发货,原告于2022年1月6日银行转账1880元及现金支付10 000元给被告,共支付货款18 880元。被告王某收到货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东岭嘉园B栋某房韦姐交来尾款10 000元(壹万元整)……总计10 000+7000+1880=18 880元(壹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2022.元.6,王某”,王某签字确认。被告未按约定交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在微信中回复原告:“保证书,今收到东岭嘉园B栋某房韦姐家居款共计18 880元,货于2022年元月15日必须送到,没送到退款。王某”。
之后,被告仍未按约定将货物交给原告,原告去找被告,被告经营的商场已“人去楼空”。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购买家居用品,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有收条、订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18 88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将货物交给原告,构成违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韦某货款18 880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7%向原告韦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至货款全部退还之日止。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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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392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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