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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田间地头妥善化解土地纠纷 为和谐乡村提供温情司法服务

时间:2021-05-25   作者:   来源:  

  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九站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因双方当事人矛盾不断升级,办案法官为快速解决纠纷,保证农民春耕顺利进行,长途跋涉、一路颠簸驱车50余公里,到案涉土地村屯实地化解纠纷,在田间地头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后,立即宣布了判决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案件起因系本案被告姜某与另一被告张某于2014年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18年至2023年,承包费共计62000元。现被告姜某的妻子与两个儿子作为原告,以案涉土地承包合同系未经得三名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签订,请求确认二名被告之间所签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

  审理过程

  办案法官经过审理后发现,签订合同时被告姜某与其妻子在一起共同生活,并未离婚,且案涉土地承包款是汇至姜某的儿子即本案原告之一的银行账户内,又有多名见证人在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签字为证,考虑当地村民流转土地习惯性做法,原告称案涉土地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姜某私自将承包给他人的,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未予采信,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场宣判

  承办法官在案涉土地现场,邀请原被告双方所在村子的村支书以及当时签订合同的见证人到场,逐一对裁判要点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解释,并宣布了判决结果。

  普法宣讲

  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确保村民依法流转土地承包关系,宣判后法官随即对在场的人员进行了普法宣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故村民在流转家庭承包的土地时,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户内家庭成员均应在合同上签字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通过承办法官的此次实地办案,不仅快速处理了该起纠纷,保证春耕顺利进行,还在宣判后随即对在场的村民进行了普法宣讲,提高了群众法律意识、增长了群众法律常识,获得在场群众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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