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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北法院罪犯唐春梅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4 19:58:55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苏法院网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罪犯唐春梅,女,1992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20907884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高板街道石桅子社区6组1号。

  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苏041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唐春梅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已生效。

  罪犯唐春梅确系哺乳期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唐春梅暂予监外执行(唐春梅的哺乳期至2025年10月8日止)

  现将上述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谭韫争

  联系电话: 0519-85193037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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