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薛竹轩减刑一案
时间:2024-12-0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罪犯薛竹轩,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3080678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0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薛竹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9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9156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薛竹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履行三万元;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915602元未履行。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刑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竹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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