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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罪犯胡根海减刑一案

时间:2024-12-0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486号

   罪犯胡根海,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6120210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2009年4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

   2022年6月24日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9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根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苏08刑终111号刑事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胡根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根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3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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