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吴海峰减刑一案
时间:2024-12-0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罪犯吴海峰,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60707699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2018年5月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8月29日刑满。
2021年8月10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海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74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吴海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749元(已履行1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海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16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下一篇:【盐城中院】罪犯胡根海减刑一案
最新信息
- 2024-12-06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4·1...
- 2024-12-06河源市紫金县黄塘镇“2·1...
- 2024-12-06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
- 2024-12-062023年广东省第三季度养...
- 2024-12-06河源源城公安开出反电诈法施...
- 2024-12-06关于2024年甘肃省高级人...
- 2024-12-06(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罪...
- 2024-12-06(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