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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没盗出文物,构成犯罪吗?

时间:2024-09-3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实施盗掘古墓葬过程中,因一人意外死亡、两人晕倒而停止,本次犯罪并未盗掘出任何文物,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吗?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林伙同李某非、刘某、王某民(均已判刑)、李某军(在逃)、谭某波(在逃)、丁某阳(已死亡)等人经预谋,对永城市芒山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区内丁窑村一处古墓葬进行了盗掘。期间,丁某阳在该古墓中窒息死亡,李某非、谭某波晕倒。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林伙同他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区内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林系犯罪未遂的问题。本院认为,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即为犯罪既遂,不以挖到墓室和窃得文物为犯罪的既遂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人李某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李某林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上诉至商丘中级人民法院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古墓葬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着历史记忆、生活智慧和礼俗信仰,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等行为。

  2.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便构成犯罪既遂。这一起盗掘行为,在实施盗掘古墓葬过程中,因丁某阳意外死亡及李某非、谭某波晕倒而停止,并未盗掘出任何文物,但属于行为犯罪,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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