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丨签了买卖合同,却无法过户,真的会“房钱两空”吗?
时间:2024-09-28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此前,张某和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杨某是周某的担保人,周某将位于某小区的自家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6万元。随后,张某向周某支付了5万元,因周某出售给张某的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余下1万元的购房款张某暂未支付。根据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此协议签订后,周某应把房屋出售前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偿还完毕。于是,周某向张某承诺在4月之前还清全部贷款。
然而,张某向周某支付了5万元房款后,周某却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张某购买的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张某也曾多次找周某协商解决,可周某始终推诿躲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5万元购房款,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通过电话联系三方诉讼参与人,听取三方意见,深入地了解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宜调解解决。
随后,法官将三方诉讼参与人共同约至法院开始进行调解,昔日的好友难得的再一次坐下来心平气和的沟通。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双方终于放下芥蒂,真诚沟通。周某表示房屋贷款余额过高,当时自己也有急事便挪作他用了,现在自己愿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偿还张某的购房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签订合同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合同中包含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任何模糊或不明确的条款都可能在未来引发争议。签订规范的买卖合同,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由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08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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