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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开“良方”丨守护苇草资源 助力环境治理

时间:2024-09-28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辽阔的白城大地边缘,有一片静谧而神秘的芦苇荡,它是大自然的杰作,也是当地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片原本应受到守护的芦苇资源地,却卷入一场合同纠纷。

  “这片芦苇资源地明确约定禁止转包、禁止放牧,你怎么能以草原形式转包给我放牧呢?”原告质问道。

  “我们村都是这么包的啊,谁规定芦苇资源地不能放牧了?”被告回答。

  上述场景源自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承办法官询问被告案涉土地的来源时,被告向法庭出示了其与某县芦苇资源管理局签订的《芦苇管护协议》。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该地不得转包、禁止放牧,但是原告却无视这些约定,以7万元的价格将该地以草原形式转包给被告。后因雨水过大,地域被淹没,原告被迫迁移至别处,故原告无奈之下诉至白城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承包费。

  在收到诉状后,承办法官深入剖析了案件细节,认为虽然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为雨水过大,但该土地实为国有苇草资源地而非草原,本为禁止放牧区域,基于苇草地的自然属性及土地原有泡塘的现状,该区域环境更易积水。考虑到原告在承包后仅放牧十余天就被迫转移,时隔半年该地域仍存在积水现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被告对解除合同亦无异议,故法院判决解除了案涉合同,并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部分承包费。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对此问题的思考并未结束。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我省西部地区通过大力发展生态建设,多举措将昔日大片的盐碱地变废为宝,改造成适宜野生动物栖息和繁衍的湿地、苇地,绘出一幅优美生态画卷。芦苇资源正是改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重要功臣,然而,承包管护一方对禁止转包、禁止放牧的芦苇地二次转包放牧、以及地类不明导致用途不明引发争议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映射出相关部门在对芦苇资源治理过程中,存在监督和管护不到位的现象。

  基于此,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向该县政府发出综合性治理司法建议,一是建议清查芦苇地类。建议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明确芦苇地类的划分,避免出现实际地类与合同约定地类不一致的情形发生。二是建议建立承包主体审核机制。对承包、管护义务主体资质予以审核,重点审核其是否具有管护经验,可同时签订责任声明书明确法律责任或以缴纳保证金的形式限制行为,避免出现将芦苇资源地以其他用途转包他人进行牟利的情形。三是建议加强监督和管护义务。转变观念,切实保护好芦苇资源,利用自媒体等途径加强对保护芦苇资源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意识。定期对芦苇资源地的使用、管护情况进行考察,防止出现改变用途多年未能监管的情况再次发生,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四是健全完善芦苇资源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并出台相关办法,从宏观上做好芦苇生态保护和利用工作,推动辖区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

  “真没想到法院这么重视,还向政府发送了司法建议,你们真的太尽责了!”原告在得知法院就本案发送了司法建议后,由衷地感慨。

  “贵院司法建议书收悉,感谢贵院对县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县政府十分重视,第一时间做出安排部署,责成有关部门牵头研究落实。”县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司法建议,复函白城铁路法院,详细介绍了该县芦苇资源基本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举措,从健全承包主体审核机制、清理管护协议、履行监督管护义务和制定、完善芦苇资源管理制度等方面,从源头上强化芦苇资源的管理和监护,不断推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将继续延伸司法职能,立足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突出司法建议“把脉开方”的作用,为生态治理的疑难杂症提供精准的解决方案,密切跟踪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使每一条司法建议都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246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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