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法规资料 > 正文

网购后恶意“仅退款”,该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时间:2024-09-2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网络购物为人们的购物提供了便利,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趋多样化。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后“仅退款”引发的案件。

  案情回顾

  武汉市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注册店铺出售制氧机。2024年3月起,薛某多次在该店铺下单购买制氧机,直至4月中旬,共下单制氧机31台。但下单后,薛某立即申请仅退款,对已经发货的制氧机直接拒收将其退回,并联系该公司不要发货,如强制发货由店铺自己承担运费。因薛某多次下单又仅退款,导致武汉某公司被平台扣除服务费用554.45元以及快递费用。故武汉某公司将薛某诉至灵宝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薛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某公司购买制氧机,短时间内频繁下单并申请退款,结合聊天记录,薛某的行为不符合一个正常消费者的行为,薛某滥用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薛某赔偿武汉市某公司966.45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仅是经营者,消费者也要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作为消费者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可滥用自身的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618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